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休15天,这15天包含在98天内。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七条规定基础天数;地方增加假期须继续查工作所在地适用规定。

不同情形怎么区分?

情形 国家基础规则
生育 98天,其中产前可休15天
难产 增加15天
多胞胎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
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 15天
怀孕满4个月流产 42天

地方生育假、陪产假与企业自设福利假,不能直接当作全国统一天数。生育津贴支付范围也应按参保地医保规则核对,不能把休假总天数直接乘日工资当作津贴。

苏州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办法,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生育增加60天的生育津贴计发天数,并规定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、低于原工资标准由单位补足。这是苏州生育保险的具体规则,不能据此将全国基础产假改为158天。苏州新办法第十九条、第四十条。

公开实践:企业通过协商增加支持

2026年9月,某制造企业的集体协商实践被政府网站报道:对处于哺乳期或承担特定照护责任的员工提供弹性安排,并将产假计入调薪相关工作年限。正文隐去企业名称。这些是该企业协商形成的做法,不能扩大为所有企业的法定新增假期。常州公开报道。

常见问题 FAQ

所有城市都是98天吗?

98天是国家基础。最终可休天数还需结合地方规定和个人情形。

产前15天要额外加在98天上吗?

不用,属于98天中的一部分。

产假天数和生育津贴天数完全一致吗?

不能直接认定一致,应按参保地津贴规则核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