试用期不是任意解除期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一条限定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的情形,并要求说明理由。法律原文与人社部门说明可对照阅读。

先对应法定事由

第二十一条涉及第三十九条,以及第四十条第一项、第二项。“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”对应第三十九条第一项,须有能够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材料;不能仅写“领导不满意”就代替判断。

录用条件与不能胜任工作是不同事由,不能混写。适用第四十条第一、二项时,还涉及该条规定的条件、通知或代通知金等要求。是否支付经济补偿,需回到具体解除事由和相应条文判断。

公开培训案例:把录用条件讲清楚

在某园区实际开展的用工培训中,仲裁业务人员向企业代表解释了录用条件量化等问题。这里引用的是事前培训实践,未声称某次解除已经被认定合法。2023年公开报道。具体员工的材料和程序仍需分别核对。

金额确定后可使用离职补偿计算器,计算器不会替代解除事由认定。

常见问题 FAQ

还没过试用期就一定不用赔吗?

不是。需区分合法解除是否应付经济补偿,以及违法解除等不同情形。

只说不合适够不够?

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,需要相应证明,并说明解除理由。

计算器选N、N+1或2N就是法律结论吗?

不是。这些选项仅计算已经确认适用的金额,不替HR判断解除是否合法。